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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案例——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01-29 发布人:杨勇

20221月,我所杨洋律师代理了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新材料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案件。

被上诉人榆林新材料公司系一家在陕西省注册成立的以多晶硅及原辅材料的生产、销售,自备电厂经营、火力发电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控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榆林新材料公司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且擅自更换在线监测设施。榆林新材料公司的上述行为危及大气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件于20221月立案,案件代理过程中,我所律师作为上诉人代理人持续关注、积极收集、梳理、分析了陕西省排污许可证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榆林新材料公司燃烧锅炉在线监测数据。代理人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精准有效可靠的数据,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一次,并分三次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榆林新材料公司在一审判决后仍存在向大气中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违法事实;并再次申请陕西省高院对榆林新材料公司违法排放及超标排放情况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于20236月宣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榆林新材料公司赔偿因其污染大气环境造成的大气污染治理费1055040元,并支持了上诉人因案件一审、二审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鉴定费及专家费等。

企业对环境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宣传上,更不应靠他人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处罚才能做好,而应积极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彻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做有温度、有良知的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