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四款规定,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故,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
查看详情儿媳、女婿并非法定继承人。但《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查看详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编解释》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查看详情